审结64件 青岛中院涉外审判为境外旅游提供有力司法保障

发布时间:2020-06-17 15:32 | 来源: 网络整理 | 作者: 采集侠 |

  大众网·海报新闻青岛5月19日讯(记者 郭欣 见习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何文婕 于梦) 日前,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五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陈某某等23人与山东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系列案件。

  组成五人合议庭审理,仅是青岛中院加强涉外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一个缩影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,人们的收入消费水平水涨船高,出境游的人数与规模日益扩大。根据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多年来对中国旅游发展的测算显示,我国旅游消费和出境旅游人数均居全球第一,对全球旅游业的影响不断增强,出境游市场的日趋繁荣也导致了涉外旅游纠纷数量的增多。近年来,青岛中院民四庭已审结涉外旅游合同纠纷案件64件。

  与近年来境内旅游自由行、定制游等模式大规模增长相比,境外旅游仍然以旅行者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包价旅游服务合同的形式,即跟团游为主。

  与一般服务合同相比,旅游服务合同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:

  1.合同主体地位并不完全平等。虽然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在签订合同的地位上是平等的,但旅游者作为普通消费者,并不具备旅游业专业知识,且由于旅游活动的行为异地性、停留短暂性、服务综合性等,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在信息及经验上是完全不对等的,旅游经营者因为掌握信息全面、专业,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,很容易存在不公正隐患。为最大限度缓解这种不平等性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在第五十八条、六十一条、第八十条等条文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应尽的告知和提示义务。

  2.旅游合同具有格式性。一般情况下,旅游合同需要包括旅游过程中的各项内容,包括路线、交通、餐饮等规定,因此,实践中往往是旅游经营者拿着己印制好的合同要求旅游者签订,不会因为旅游者提出不同意见而修改,尤其是旅游示范合同的推广,使旅游合同格式性的特点更为突出。而随着旅游中介网站的兴起及旅游主管部门的推动,电子旅游合同逐渐兴起,旅游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,往往无法将自身真实意思表达出来,甚至部分旅游者对合同的具体约定不重视,也造成事后维权困难。

  青岛中院审理的涉外旅游合同纠纷案件,呈现以下特点:

  1.纠纷类型较为集中

  已审结的64件涉外旅游合同案件,因在境外遭受人身损害而起诉的案件有34件,因消费者认为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案件29件,这两类事由构成涉外旅游合同纠纷的主要诉因。同时,团体性诉讼较多,在因人身损害而提起的诉讼中,部分出现旅游者致残甚至死亡的情形。

  2.涉及主体较多

  涉外旅游合同虽然名义上的签订主体只有旅游者和旅行社两方,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,除涉及旅游者、组团社之外,还会有地接社、履行辅助人、保险公司、航空公司、作为中介的旅游网站等等。部分旅游者在纠纷发生后,为了尽可能保障自己的权利,在诉讼中将自己所知的各个主体均列为被告,将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混淆在一起;部分旅游者在纠纷发生后,对侵权或合同纠纷的案由选择错误,这些都在客观上增加了旅游者正常维权的成本和难度。

  3.当事人举证较为困难

  当事人在境外发生纠纷,部分证据形成于境外,客观上造成了举证及维权的困难。除公证费、翻译费等基本的额外费用支出外,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后的责任认定、伤情认定、治疗情况等,如未能在第一时间特意提取保存,事后再行调取难度很大。

  面对涉外旅游合同纠纷的上述特点,青岛中院积极创新,全方位展开调解,为境外旅游提供有力司法保障。

  1.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引

  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、财产损失的旅游合同纠纷,往往涉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,此时法院只能按照消费者选择的案由审理。在实践中,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不同,举证责任不同,特别是对涉外旅游合同而言,当事人所负担的诉讼难易程度也有明显区别。在该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青岛中院民四庭通过与原告沟通,了解案件发生的真实背景,引导当事人明确案由再行选择,同时对境外证据的形成、提交、证明力进行指引及沟通,方便消费者举证及维权。

  另一方面,因为涉外旅游合同涉及当事人众多,消费者往往会将多个主体均列为被告,将多个不同法律关系混淆,例如,除将旅行社列为被告外,还将保险公司、国外侵权人列入,将其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、旅行社与实际侵权人之间的纠纷、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纠纷混杂在一起,变相帮助旅行社向他方索赔,人为造成自身维权的复杂化。面对这种情况,办案法官一般会对消费者进行引导,去冗化简,帮助消费者简化诉讼。

  2.全方位加强调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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